2021年10月11日,浙江发布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并即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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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标准》规定排放的水污染物*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,各有关污水排放设施应当符合对应标准、规定,还规定了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满足的相关监测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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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标准》施行后,各部门根据部署,逐步改善辖区水质,保护重点敏感水域水质,组织实施各项提质改造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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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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